22 基督徒的消遣(休閒)和娛樂(嗜好)《問答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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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/問答 22

基督徒的消遣(休閒)和娛樂(嗜好)

林前十23: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」

林前六12: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 不受它的轄制。」

林前十31:「所以你們或吃,或喝,或作什麼事,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」

【前言】   基督徒得救以後,因為生命改變,生活方式也改變了。因著新生命,使我們成為新造,脫去舊人的生活習慣。所以舉凡與世界或與罪有關的事物,成為你的霸佔或偶像者都當脫落。而要因積極的享受神而得著更新、變化。那是否生活中就不能有消遣、娛樂甚至嗜好呢?(或屬靈生活過膩了,就來一點世界?)

壹、消遣的目的:

一、為著神家裡的青年人,給他們以正當的指導:青年人要認識消遣是合乎聖經的,人是有消遣的需要。但如何有合適正當的消遣又能合乎聖徒的體統,不把世界帶進家庭中,青年聖徒你需要有指導。

二、為著信徒自己的生活有合宜的調劑:人不可能忙於工作而無任何調劑或休息。青年人不可能整天讀書,不做其他的事。他們需要另外一種方式的調劑。一直做一件事情,會叫你身體覺得疲乏,神經覺得痛苦。所以需要換一件事來調劑,好叫我們不覺得疲倦。

三、維持健康的身體為主使用,活著的時間都是主的:因著適當的消遣,就能舒解身心的疲累,使身體健康得以維繫,好叫我們能為主所用,日子不浪費,活著的時間都是主的。

四、能使工作更有效率及做得更好。

貳、消遣的原則:

一、人需要藉消遣,以調劑生活,解除疲勞,若認為不需要消遣者則太極端了。

二、要有正當的消遣;不當的消遣是漏洞。正當的消遣是為著調劑,但不該把它當成生活,受其霸佔。

三、必須能拿的起,放得下,不受其轄制。 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不受它的轄制。」(林前六12)

參、消遣的方式:

一、休息:基督徒最好的消遣就是休息,主耶穌和門徒作工累了,就到野地休息。聖徒們有時可另外找一個地方,或是山旁,或是水邊,去休息一下,的確能除去我們的疲勞(相調活動)。

二、換工作 ── 換作性質不同的工作:你本來都是坐著作事,現在你可以站起來作。本來是勞心的作,現在換成勞力的作。我們不必像世人有什麼特別的消遣,換換工作,已經能除去我們的疲勞。

三、有一些正當的喜好 ── 如種花,養鳥,攝影,彈琴,寫字,集郵……等皆可照喜好來選擇,性質必須純淨正當的。

四、玩耍或運動 ── 如下棋,騎馬,打球……等。可以有輸贏但要完全靠技術取勝,絕不可有巧遇機運的性質,更不可以賭博。

五、應注意的點(消極方面):

 1. 撲克牌的來源是為了占卜用的,因此古老占卜用紙牌均與敵基督的表號或名號有關(為惡魔、魔術師、死亡、審判……等等)。

 2. 電動玩具雖然可以訓練神經反應,但沉迷其中就不能自拔。尤其是色情、暴力、賭博的更是不宜,所以儘量避免。

肆、消遣該注意的事項:

一、應該合乎需要:消遣總是為著需要,如果沒有那個需要而去作,就是浪費時間,浪費生命。原則上總是這樣:叫我怎樣能夠活著,我的時間就是主的。如果我花時間消遣,能叫我的工作做得更好,就是投資,不是浪費。

二、必須與體格相合:消遣之前要衡量目前身體的狀況,體力的消耗;不要透支體力,或造成身體的傷害。

三、要挑選性情相近的:消遣的項目,要適合個人的性情,不必尋求刺激、新鮮,既是一種休息,調劑只要能舒展身心就好了。

四、要顧到是否會絆倒別人:我們得救以後,感覺應是細嫩的。要顧到比我們年幼,軟弱聖徒的需要。若是這種消遣,不造就人,反而絆跌人,我們就應停止。

五、外邦人以為不可的都不可作:外邦人以為可以的,我們不一定可以;外邦人認為不可以的,基督徒定規不可以。

伍、正當的消遣並不妨害屬靈,娛樂卻叫人遠離神:

一、消遣(休閒)和娛樂不同。

二、娛樂的來源︰

 1. 是從該隱的後裔猶八起始的(創四21):當時人因為離開神,沒有神作他們的喜樂,所以就產生了無神的文化,人彈琴、吹簫以自娛。

 2. 娛樂是人失去神而自造的。

 3. 是人第二次墮落的結果。

陸、娛樂的意義,和基督徒的快樂:

一、娛樂是無神文化的一種。

二、是人在神之外自造的快樂。

三、娛樂的原則:

 1. 會叫人遠離神留意在神之外的快樂裡。

 2. 一切在神之外的娛樂都是偶像。以色列人在巴力面前,坐下吃喝,起來玩耍,就是在拜偶像。

四、娛樂的細則:

 1. 宴樂 ── 會叫人陷於罪裡棄絕神。

 2. 閒玩 ── 會弄出是非得罪神。

 3. 賭博 ── 會叫人在神之外另有一個希望,另有一個禱告,希望機會來幫你的忙,並且近於貪婪。

 4. 看電影、聽流行音樂等事,按信徒行事為人的四個原則看,要知道這些是神 所不喜悅的,要求主保守自己免入試誘。

五、基督徒的快樂:

 1. 與聖徒同聚集:

  有一首詩歌說:「與聖徒同聚集,是地上最樂的事」。每當我們奉主的名聚集,主的恩典和喜樂,就要充滿我們。

 2. 以主的話為樂(耶十五16)。
 3. 以主的靈為樂(羅十四17)。
 4. 以禱告得答應為樂(約十六24)。
 5. 以遵守主的命令為樂(約十五10~11)。
 6. 以唱歌讚美為樂(弗五19~20)。

柒、參考資料:

一、書報:《初信造就》第三十五篇。
二、詩歌:(大本)167首


【後記】
  林前六章十二至二十節,保羅對付濫用自由的問題。他舉出幾個基本的原則,頗為契合基督徒對於消遣、娛樂的態度。

  第一,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對於消遣,我們首先必須考慮:這對我們在屬靈的操練與追求上,是否有益處?是更幫助我們愛主、愛弟兄姊妹,還是使我們對於事奉、配搭更為冷淡退後、發怨言起爭論?

  第二,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不受它的轄制。有時消遣或娛樂,只是為著鬆弛我們緊繃的神經或僵硬的身體,好能走更長遠的路。若是受到轄制,玩上了癮,難以自拔,最好不去做。

  第三,我們是重價買來的,這樣,就要在我們的身體上榮耀神。有時我們享受某些消遣娛樂,並不榮耀神,就是不能彰顯神,那就總是不要去做,免得主的見證受到我們的毀損。至於能不能榮耀神,自有神在我們裡面引導,不是嗎?

  第四,保羅在林前十23說: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」所以下一節說:「無論什麼人,不該只尋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尋求別人的益處。」在32~33節又說:「不拘對外邦人或弟兄姊妹,都不要成為絆腳石,卻要凡事叫眾人喜悅。」若是你娛樂、消遣的結果,叫年幼的聖徒受到不當影響,總是拆毀建造。

  如林前十章31節所說,這就是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。因此,對於娛樂或消遣,我們必須加倍謹慎。今天世人,特別是年輕人,總喜歡說:「只要我喜歡,有什麼不可以?」殊不知「要自由的心,乃是墮落的心」

  神命定我們的福分,乃是屬天的、屬靈的,不是屬物質的。我們是「有分於屬天呼召的聖別弟兄們」(來三1)因此對於屬物質的娛樂和消遣,總是盡量有分別。我的意思不是說不要有,我們仍有身體,仍有魂的器官,因此免不了有這樣的需要。但是我們不該看重,更不該強調,乃該有節制。保羅說,我是痛擊己身,叫身為奴;因為凡較力爭勝的,諸事都有節制。保羅說,使用世物的,要像不浪費使用;因這世界的樣子正在逝去(林前七31)。所以我們不該「浪費」!

  主要再來,要審判這世界。我們若與世人同樣式,就會同受世人所受的審判。所以對於娛樂與消遣,我們總要三思。我們若一直在井邊打轉,不論多麼小心,總會令人心驚膽戰,不如遠離井邊,方為上上之策。

摘自社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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